【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7年02月13日
【正 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我部经调司已以经资〔199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资局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凡199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含有国有资本出资的电力部所属各类企业及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均应按规定通过电力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199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新开办企业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资局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老产权登记办法的衔接,1996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一并进行。
(三)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要求及其规定的产权归属关系,由电力部统一组织,分级分工实施。以前年度参加地方登记的企业,本年度的年检登记和占有登记一律通过电力部办理。
(四)电力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按照先易后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明确一个,办理一个,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企业法人资格待定、产权关系不清或投资主体尚不明确,以及尚有产权纠纷和资本金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暂缓登记。
二、登记对象及登记范围
(一)登记对象及处理方式
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对象为,所有1997年1月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中明确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非国有股东控股,由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企业。
1.各电力集团公司(包括华能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的省电力公司、电力部直属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直属企业,以及它们举办的国有企业,凡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均为登记对象;领取非独立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和其他内部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登记对象。
根据目前管理情况,天津市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吉林省电力公司,做暂缓登记处理。
2.领取了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未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管理的单位(包括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供电局),做暂缓登记处理。
3.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会计决算报表中汇编的实收资本含有非国家资本的发电厂,无论其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是否按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管理,均作为登记对象,视具体情况进行登记或暂缓登记。
4.鉴于我部所属勘测设计单位1996年已实行了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视为独立企业法人,需按规定注销1995年度办理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作为登记对象参加本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5.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凡工商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的非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作为登记对象,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暂缓登记。
6.电力部所属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其实收资本已在举办单位财务帐面反映为长期投资的,应作为登记对象并办理暂缓登记;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现已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举办单位投资的,比照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办理。
其他集体企业不参加本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7.有中央投资,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并纳入生产财务管理的发电厂,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登记对象。
(1)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业主进行财务管理,投资关系清楚,无产权纠纷的,应作为登记对象,并按预算外企业进行登记;
(2)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按业主进行财务管理的,作为登记对象按预算外企业办理暂缓登记;
(3)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的项目,作为登记对象并按预算外企业办理预算外暂缓登记。
(二)登记企业的财产范围
按照上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象的要求,应根据各登记企业1996年底实际拥有的财产状况,按照1996年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本企业自身会计报表(合并前报表)进行登记。
1.兼管理有电力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几部分会计报表所含财产范围,及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进行登记。浙江省电力公司应包括水电12局,广西电力局应包括广西水电工程局。
2.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等会计决算报表为汇编方式的单位,以汇编范围内的财产为依据,按照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进行登记。
3.会计报表采取汇编方式的登记单位,汇编范围内含有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进行产权登记单位的,相应被汇编独立企业法人部分,应调整为汇编单位的长期投资。
4.1996年未纳入所属企业决算的预算外企业(在管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方没有任何反映的企业),产权和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基本清楚的,应按即将建立的产权纽带关系,以即将确定为出资人企业的国有资本进行登记,但不需直接纳入投资企业本次登记的财产范围。
5.资本金为零、资不抵债和产权尚需进一步界定等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预算外企业,根据投资来源和管理情况,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应按暂缓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