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的通知
【颁布部门】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1年08月30日
【实施日期】1991年08月30日
【正 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的通知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的报告》([91]华能电人字第216号)收悉。
为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经研究审定,部同意下发《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在你公司所属各引进国外机组的电厂试行。
近年来,华能投资建设的电厂已相继投产,而这些电厂又大都为引进国外先进的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大容量机组,因此,在编制定员管理上也应具有较高的水平。
你公司在组织试行中要认真做好定员核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注意收集和整理定员测算原始记录和分析资料,不断摸索和积累定员管理方面的经验,力争达到或超过国外同类电厂用人水平。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对标准适时进行修改,使之日臻完善。
【名称】 附: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关于下发《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分公司、电厂: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优化劳动组织,科学、合理、节约地使用劳动力,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我们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和综合平衡,制订了《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已报请能源部审定颁发,现下发试行。各单位在试行中请注意做好测算定员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因分析,及时反映执行中碰到的问题,以便适时修改,日臻完善。
附件:华能电厂编制定员标准
总 则
一、为了指导华能电厂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促进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二、由于华能电厂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机组一般都是国外引进,所以在制订本标准时,是遵循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源部对电力行业定员的规定,依据国外同类型机组有关检修、技术规程以及能源部颁发的运行、检修、安全规程,按正常生产条件下,参照同类型机组国外用人水平结合我国平均先进的综合用人水平制订的。
三、本标准系管理性标准。是核定电厂定员、编制劳动计划和考核电厂用人水平的主要依据。
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在不突破上级核定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从保证贯彻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出发,本着精简、高效、满负荷和分级分权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考虑到华能电厂装机容量一般都为70万千瓦及以上,按国家经委经企[1988]20号文件规定,均属大型一类企业,为了指导电厂合理设置机构,故本标准按大一企业拟订了实行分级分权管理的示范性的机构模式,供作参考。
五、为了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科学地组织劳动,本标准分别规定了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的定员以及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在定员总数的各项定员范围内,电厂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动定额,可调整内部岗位定员。但对领导人员的职位限额,不得突破。
六、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确定各类运行人员倒班方式为:单元机组主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四值三运转;其他运行值班人员则应根据设备运转时间和实际工作量,实行灵活多样的倒班方式,如:四班三运转、三班两运转,两大班或在家值班等,由各电厂合理确定。
七、根据华能电厂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标准对某些辅助生产人员和服务人员不实行按工作量定员,而主要采取通过外包或其他方式解决。
八、电厂中有个别特殊情况在标准中未包括的,可由有关厂提出该项定员的意见,报我司核定后,一并补充纳入本标准。
九、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属各引进国外机组的电厂。本标准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各类人员定员标准
一、生产人员
(一)单元机组主控室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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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组台数及定员 | |
|单机容量 | (人/值) | |
|(万千瓦)|-----------| 两台机组主控室值班岗位 |
| |1 |2 |3 |4 | |
|-----|--|--|--|--|------------------|
|20~25|11|13|24|26|值长1、单元(机组)长2、主控值班员|
| | | | | |2、主控副值班员4、巡视操作员4 |
|-----|--|--|--|--|------------------|
|30~60|12|14|26|28|值长1、单元(机组)长2、主控值班员|
| | | | | |2、主控副值班员5、巡视操作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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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网络室的电厂能由主控室兼管的,不另配人。不能兼管的,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距主控室较近的,每值2人;距主控室远的,每值3人。有220千伏以上开关站须单独值班时,按《供电企业机构定员标准》核定。备员按每值定员的10%配备。
(二)单元机组及附属设备维修人员
(二)单元机组及附属设备维修人员
---------------------------
|单机容量 | 机组台数及定员(人) | |
| |--------------|备 注|
|(万千瓦)|1 | 2 | 3 | 4 | |
|-----|--|---|---|---|----|
|20~25|48|88 |136|180| |
|-----|--|---|---|---|----|
|30~60|60|115|17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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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工作范围包括了机、炉、电等设备小修、及维修工作,不含热控、燃料系统的检修工作。在检修人员的构成中,包括了各专业主要检修骨干,以及为检修服务的金工、起重、焊接等综合性工种的主要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