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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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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01-9-18 13: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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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权对存续期限并无强制性规范约定,亦即说,地上权可永久存续,直到地上权人交出地上权时终止。这一点区别对待于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时限的规定:商业50年、住宅70年。由于电力线路存续时间长,一经规划建成后就固定使用该地上空间,破旧亦可通过整改、维护而继续存在,不因土地使用权甚至所有权的变更而重复付出对价及履行谈判协调订约登记等手续,故以地上权(空间利用权)来解释电力线路占地有着实际意义。
(四)地上权的消灭,地上权(空间利用权)因下列事实而消灭:①地上权撤销或期限届满;②土地灭失;③地上权的抛弃,如架空电线的弃置不用。④地上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同,如征用土地建设变电站,在依法征用的土地上架线。⑤国家依法征用。
地上权(空间利用权)的取得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原因事实取得。地上权一经发生,就具有长期存续性(也称为永续性),也具有可转让性和继承性。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上权,主要是地上权的设定行为,地上权人欲取得地上权,必须进行地上权的登记,登记应确定地上权的具体内容,如设定范围,存续期间,对价和税租等,均应明确。因为地上权的转让是物权的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为电力线路占地是一种地上权(空间利用权),因此,其相关程序与手续,也就围绕着地上权的确权(登记)而发生。
各地区的电力线路的建设(确权)程序大致相同,现以笔者所在的中山市电力线路工程建设程序为例:
1.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在取得该项目的有效立项文件后,便确定该项目的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线路初勘,得出线路的初步设计路径方案。
2.该方案须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并审定、核划该路径红线。
3.设计部门按照已审定的路径进行线路的初步设计,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后,就可以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并出图。
4.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工程施工前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进行放、验线,工程完工后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测量并办理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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