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吉政发 1986 20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01日
【正 文】
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组织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消耗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地方国营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我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现将我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分电原则和办法
1.省对八个地区的分电办法仍按原确定的分电比例进行分配。
2.省对国家带帽的重点企业的电量分配,原则上按国家下达的年电量指标分月下达。在电网分给我省电量指标减少时,重点企业的电量指标与地方同样按相应比例削减。省带帽的重点企业电量分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每月平衡一次。
3.各种加价电的电量分配,由省每月平衡一次。除城乡居民照明、农业排灌、铁路编组站和重要行车部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教学用电外,原则上按比例分给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不认购的要立即报省,统一调剂,退回的指标不再补拨,超电按省(84)吉经生联字第24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集资办电所得电量,在主网供电指标不足时,按投资比例优先分配给集资地区和单位,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各地区和企业。
4.为了缓和供电紧张局面、减少供需矛盾,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冬春电力紧张季节必须满负荷发电,所发电量由工厂自用.省按比例分配的用电指标予以保留,剩余电量由地区调剂使用。
5.各市、地、州或企业需要自筹燃料带料发电时,应与所在地电厂和电业局共同研究,由各地计经委和“三电”办提出带料发电方案,报省电力局审批。带料加工电量的电费,按物价管理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各市、地、州在电力分配上要根据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对质量好、效益高、消耗低、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人民生活用电给予保证。大专院校、铁路运输、主要医院、新闻等单位的用电要妥善安排,原则上不限电,必须限电时要事先通知。
7.耗电量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要按不同季节的电力资源情况,调整产品生产和设备检修;小铁合金、小电石、小金刚砂,小炭素等产品,冬春两季不保供电。
8.备有小型柴(汽)油发电机组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做好随时发电准备,防止电源紧张时拉闸限电造成损失和影响。
9.各市、地、州要认真抓好“三电”工作,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产品单耗,使有限的电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
1.各种加价电费,省每月综合平衡确定一个价格,由各市、地、州“三电”办按分配加价电代收,单独结算。
2.各市、地、州和企业要认真执行所分配的加价电量及售电价格,严肃物价纪律,不得任意扩大加价电量和提高电价。
3.各种加价电量以月份为计算期,月内有效,先交款后用电,少用不退、不补。
4.带料加工燃料价格计算:承担加工的电厂,油按不含烧油特别税的重油价格计算;煤按国家统配矿平价煤计算,不含超产煤加价、价外加价。运费包括铁路运杂费在内,其他费用不由电厂承担。煤质以电厂化验报告为准。
5.省组织的带料加工差额电价,根据带料加工燃料的构成,每月核定一次。收取的加价电费年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下一年调整。
6。省内集资办电五年收回本金和利息,每年收回五分之一左右。集资办电加价费的收取,按季节用电情况一、四季度多收,二、三季度少收或不收。
7.带料加工和集资办电收取的差价款和工本费,不做为电业部门的销售收入。
8.收取的集资办电加价费,由省“三电”办与省经济开发公司按月办理结算,手续费按1%由经济开发公司按月拨付省“三电”办。
9.带料加工差价电费收取后,按燃料到货量支付燃料价差和支付带料加工手续费。
10。加价电费收取和管理。由省委托电业部门代管。每售一万度电,从加价电费中提取2.3元,解决由于分配、计量、收费、结算等项工作增加的业务开支和工作报酬,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缓和我省能源的供需矛盾,改变能源分配和使用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充分发挥市、地、州管理部门的职能,广开门路,大力增加煤炭资源,调动各方面办矿增产煤炭的积极性,加速技术进步,促进煤炭生产和节约,满足全省工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在对地方国营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同时,对各市、地、州用煤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省煤炭的分配,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定量分配,包干使用。
二、省将现在拥有的煤炭资源(包括国家统配煤、省统配煤,产煤区上调煤,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分配量作为基数、分配给各市、地、州包干使用,三年不变。
三、原省属延边煤矿、和龙煤矿和杉松岗煤矿所产煤炭以一九八五年省配计划为基数由省统一分配,超分配基数生产煤炭,留给地区使用。
四、在保证产煤区自用的前提下,省从产煤区上调煤炭一百五十九万五千吨(其中:吉林市四十万吨,公主岭市九万五千吨,浑江市一百一十万吨)分配给缺煤地区。省计经委每年统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有条件的要直达到户。供方和需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既要保证供煤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保证及时接卸和付款,违反合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五、煤矿生产必须保证质量,其中发热量褐煤以2,300大卡(红阳煤矿2,000大卡)、烟煤以2,800大卡为最低标准,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煤矿不准生产,铁路凭煤质化验单办理运输手续,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运输,用户可以拒付贷款。
六、煤炭运输要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确保省上调计划的完成。煤炭生产、调运和运输主管部门均以此做为对企业进行考核的依据。
七、各市、地、州在煤炭安排上,要立足本省,尽量多利用本省煤炭,以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从省外购进的煤炭只应用于调剂煤炭品种。产煤区完成省上调任务后生产的煤炭,应首先在省内销售,本省安排不了的,需经省计经委批准,才能与外省协作或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