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以后,各市、地、州煤炭的缺口由地区自行解决,省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采取自办煤矿、集资办矿、发展地区间协作等措施,弥补煤炭缺口。
九、各市、地、州可参照省对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的办法,对所辖区、县(市)和企业实行层层包干。在分配上,对居民、学校、部队的生活和取暖用煤以及城市郊区蔬菜暖窖的用煤,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质量高、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小商品生产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要按计划优先供应。对拖欠煤款的用煤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承付贷款的,可以停供或减供。
十、“七五”期间,缺煤少电仍将是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各地区要认清形势,克服“等、靠、要”思想,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一手抓“开源”,一手抓“节流”,大力推广省能型锅炉、燃用劣质煤锅炉和先进的节能炉灶(炕),切实抓好节能技术改造,确保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消耗管理暂行办法
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必须认真加强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搞好原材、燃料消耗定额的核定工作。工交企业要切实搞好产品单耗的核定,在查清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和当前已达到的水平基础上,考虑客观上的各种因素,实事求是地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燃料消耗定额。省直主管厅局与市、地、州密切配合,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行业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燃料消耗定额。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复核,审定工作于一九八六年三季度结束。各市、地、州按行业分别报省直主管厅局。省直主管厅局要搞好综合平衡,汇总成全行业的标准定额。
工业企业可比产品的主要原材、燃料消耗,一九八六年要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和全国平均水平,已达到的要创全国先进水平。
二、所有工业企业必须按生产计划编制企业原材、燃料消耗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并报主管物资部门和工商行。物资和银行部门要严格审核,按计划供应原材、燃料和核拨资金。
三、要建立采购人员责任制。凡是计划外采购(包括超计划采购)和采购不符合质量与技术要求的物资,一律不得验收入库,并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物质仓库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做到合理储备,超进不储,质量不符要求的不收,努力减少物资的仓储损失。
五、企业生产部门必须按生产计划和消耗定额领发原材、燃料,做到合理用料,节约用料,利废利旧,提高原材、燃料的利用率。要坚决取消车间“小仓库”,进一步健全物料发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物料使用制度。
六、所有工业企业必须配齐各种必备的检斤计量仪器、设施,彻底根除估领估算现象。
七、根据吉计经效联字(85)第670号“关于在工交企业全面试行原材、燃料节约奖和试行煤炭、矿石、水泥产品单位成本节约奖的规定”精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面推广原材、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八、各市、地、州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消耗定额,对企业的原材、燃料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省计经委。
九、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掌握企业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对那些消耗低、效益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要择优供应原材、燃料。对消耗大、成本高、产品销路差、管理不善的企业要限期整顿,通过整顿,仍无显著改进的,可酌情减供或停供原材、燃料。
十、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对有关企业要在政策上给予照励。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地方国营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暂行办法
为加快开发我省煤炭资源,调动各级办矿积极性,加快新井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煤炭产量,缓和我省能源紧张状况,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地方国营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具体办法如下:
一、包干范围:凡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井、技术改造井及重点环节配套工程,均实行项目包干,由煤矿所在的市(地、州)、县包干建设。
二、投资标准:新建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的矿井平均吨煤投资110元,技术改造矿井平均吨煤投资60元,新建3万吨/年以下的小井平均吨煤投资30元。具体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概算确定投资总额。
三、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地、州)、县以及部门和企业共同筹集资金,按项目和年度落实。
四、包干内容:包干项目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同煤矿所在市(地、州)、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概算大包干。市(地、州)、县和包建单位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按设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三大材料由省、市(地、州)、县物资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按设计定额和年度计划组织调剂供应,直供到矿。竣工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超过概算部分由煤矿所在市、县承担,降低概算部分留给建设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产福利设施以及职工奖励。
包建单位要实行矿长项目负责制,从开工到投产负责到底。
五、投产后的煤炭分配:投产后二年内按年计划产量分成,二年后按设计能力分成。新增产量30%留给包建的市、县,其余70%按投资比例分成,超设计能力的产量全部留给包建的市、县。
六、投产后核定吨煤补贴金额:矿井投产后经省物价部门定价由各地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吨煤成本包干办法核定吨煤补贴定额,在年计划产量内按实际销售数量原则上由调入地区财政负责补贴,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统筹考虑,适当补贴。超产煤炭加价部分不再补贴。
七、调出煤加价。为鼓励各地办矿积极性和煤矿增产积极性,除缺煤地区集资到多煤地区办矿分成煤炭外,调出煤炭均实行加价办法,加价收入二成缴所在市、县用于发展煤炭生产,八成归煤矿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坚持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设计和计划施工。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设计要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自行修改设计,杜绝计划外工程。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