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关于落实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的通知
【颁布部门】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1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1年04月01日
【正 文】
能源部关于落实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计工—〔1991〕226号《关于电气铁路用电及电价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铁路用电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没有新的电价规定之前,大秦线、衡广复线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电价,从1991年3月4日起按国阅〔1988〕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电气化铁路电价一律按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89〕127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此以前,电气化铁路用电电价未按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89〕1270号文件执行所欠的电费,必须及时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