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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计价格〔1995〕2327号

【颁布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械部、电力部:

大型电站是国家的重点项目,发电设备是电力建设的基础设施。目前,国家对大型发电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定国家指导价格。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发电设备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4号)中,规定发电设备价格要接受国家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这一规定,针对发电设备生产和销售的特点,并结合目前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现状和需要,现将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明确规定如下:

一、国家对大型发电设备继续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发电设备为目前国内生产并装机且生产周期较长(一年以上)、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的主力机型。具体范围现规定为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设备主机和水轮机转轮直径5.5米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适应宏观调控经济的要求,兼顾国家、生产企业和电力建设单位三方面的利益;规范定价行为,反对不公平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制定或调整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适当利润合理确定。合理安排比价关系,实行优质优价。

三、国家每年颁布大型火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国家指导价格由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组成。其中准价格作为产需双方在计划年度生产并交货的产品结算价格;产需双方订货时,应以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签订合同价格。

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的定价程序如下:

(一)生产企业每年四季度将报告期年度发电设备的实际制造成本(表式见附表一)和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

(二)机械工业部对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国家指导价格建议,商电力工业部后报送国家计委。

(三)国家计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进行协调后,制定大型火力发电设备国家指导价格颁布执行。

(四)水轮发电机组的价格,由机械部、电力部共同商定后报国家计委发文执行;如两部意见不一致,由国家计委仲裁确定。

五、为了加强国家对发电设备的指导和监督,监测价格水平的变化,凡生产单机1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设备主机和水轮机转轮直径5.5米及以上水轮发电机组的生产企业,在签订合同价格之后,必须及时报送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备案(备案表式见附表二)。

六、大型发电设备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之内制定标底价格;如国家规定指导价格的产品中没有相对应的产品(指型号规格不同),其标底价格应报国家计委审核。生产企业中标后,应严格执行中标的合同价格,自担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再调价。

七、对由于产需各方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拖欠货款以及因设备质量问题影响不能按时按量发电等情况,其价格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增强我国发电设备制造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电设备生产企业应努力挖掘潜力、消化涨价因素、降低成本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机械工业部要帮助企业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工作,抓紧制定大型发电设备的行业消耗定额和工时费用标准,组织有关企业研究成本构成及合理比价关系,为合理制定发电设备价格打下好的基础。

九、未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发电设备机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火电主机和水轮机转轮直径5.5米以下水电机组),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十、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尚未完工的大型发电设备,按本通知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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