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中国无功补偿与电能质量技术网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规标准-->法规管理库-->电价与电费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国电财[1999]54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9日

【正  文】

关于印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指导各省(网)公司具体测算并制定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方案,促进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文及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要求各省(网)公司将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情况及电价 安排建议尽快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

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文及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为指导各省(网)公司具体测算并制定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方案,促进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有关电价问题的指导意见》,由各省(网)电力公司贯彻实施。

一、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工作的组织

1.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的电价工作是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城乡电网建设、改造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省(网)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工作的统一组织与领导。

2.各省(网)电力公司是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的项目法人,是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工作的主体,负责与省级有关部门的横向协调沟通及与国家电力公司、国家计委及国家经贸委的纵向报告联系。

3.各省(网)电力公司电价管理部门负责电网建设、改造电价的测算及申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其工作。

4、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综合平衡各省(网)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需要,并向国家计委提出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初步审查及安排意见。

二、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及安排原则

1.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及安排要与整顿电价秩序、清理乱加价乱收费结合起来,尽量减轻用户负担,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2.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及安排要把内部挖潜节能降耗与外部调整电价结合起来。

3.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及安排要与解决一般电网建设、电源建设等其他电价矛盾相结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三、关于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测算方法及参数选择

(一)电价影响因素及测算方法

1.电价影响因素

1)影响电价降低主要因素:

电价整顿腾出的可用空间;

电网改造电量损耗减少,可增加的效益;

电网改造及正常增加供电量,可增加的效益;

2)影响电价提高主要因素:

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资本金收益及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提取。

2.电价测算方法:

1)采用经营期拉平方法,按控制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模式计算,电价申报测算应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2)线损电量减少可实现的效益,按减少损耗电量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指独立电厂和非独立电厂的平均上网电价,非独立电厂的上网电价按电网平均售价减去售电成本、费用倒算)之积计算。其中城市电网残损要求降至6%以内,农村低压电网残损率要求降至 15%以内。

3)增供电量可增加的效益,按增供电量与平均售电价格和平均售电成本之差的乘积,扣除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计算。

(二)参数选择

1.固定资产形成率按 100%计算。

2.银行贷款的偿还年限在现金流量表中按12年还贷考虑,电价计算按20年经营期测算,折旧率相应按5%计算。

3.总投资的20%为项目资本金,按每年税后内部收益率12%控制经营期利润,并按财务规定计提相应的公积金、公益金。

4.折旧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比例为90%。修理费按总投资的1.5%计算。

5.必要的工资、福利费用及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应按电网平均水平从严计入。

四、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分摊方式及城乡电网同价实施步骤

(-)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分摊方式

1.城市电网建设、改造的电价按电网改造工程进度逐年通过电价调整在全省(网)范围内平摊解决。

2.平摊电量为纳入省(网)统管的售电量。

(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分摊方式

1.对直供直管县和泵售代管县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在全省(网)范围内平摊。

2.对尚未实行代管的泵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电价在该县电网平摊。

(三)城乡电网同价方案在两改基础上区分情况分步实施

1.在条件成熟的省(网),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网),可以在省 (网)直供直管县和泵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

2.农村用电量大、城乡统一电价后城市用户电价水平提高幅度较大的地区,可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统一其他用电价格。

3.对改革、改造后城乡电价差距过大的地区,可对农村各类用电价格逐年平摊,通过二至三年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后,实行同网同价。

五、其他要求及说明

1.各省(网)电力公司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认真做好城乡电网改造项目中有关电价测算及安排工作,并于年中、年底向国家电力公司书面报告电网建设、改造电价情况、问题和建议。

2.本指导意见系对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网建设、改造电价规定的具体化。如国家另有政策或变化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电力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回到文章顶部!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发邮件给我们!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