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
(千瓦时/吨产品)
2001年 2005年
1、电解铝交流单耗 限额 比较先进 限额
预焙槽 16000 15000 15500
自焙槽 16500 15500 16000
2.硅铁工艺单耗 9000 8800 8800
(含硅75%)
3.电石工艺单耗 3700 3400 3600
4.烧碱交流单耗
隔膜法 2600 2500 2500
离子膜法 2400 2350 2350
5.黄磷 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
煤为原料 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 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 1300 850 1200
小型厂 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
回转窑 125 110 120
机立窑 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
普通钢 650 500 600
特殊钢 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 750 500 700
二00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