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电力部关于企业自备电厂供电营业权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年07月03日
【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3日
【正 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企业自备电厂供电营业权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电力局:
你局苏电(87)用字第15号文收悉。关于你省企业自备电厂供电营业权的问题,经研究,可按你省计经委和你局计经能(87)106号文《江苏省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多余电量由电网代售时,电网应收平均供电利润,加供电成本、线损和税金。
关于扬子石化公司准备在南京市区内跨电网架线、向电网营业范围内的行政、生活区供电问题,同意按你局(87)用字第15号文的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