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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7年03月30日

【实施日期】1987年03月30日

【正  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在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切实抓好原材料、能源的节约,尤其是电能的节约,是一件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推动各行各业大力节约用电,特别要认真搞好工业企业和市政生活的节约用电工作。

【名称】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题注】

全文

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解决这一矛盾,除加快电力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一)各行业归口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定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各地区应据此制定本地区分类电耗定额。

各地经委(计经委)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电力分配部门,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定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应逐步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二)实行计划用电,节约归己。企业比当年计划节约少用的电量,电力分配部门不扣减下年计划指标。少用电量按自筹燃料电价的价差,提取一定比例奖给节电企业,由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留用部分中列支。

企业超计划用电,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加价收入按规定交纳产品税、所得税,留用部分主要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以及企业的节电措施等。

企业节约用电,按国家现行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30-50%,国家一级20-30%,国家二级13-15%,省级标准10-13%。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仍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10%。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奖的宏观控制,对所属企业发放节电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节电总价值的15%。

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要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

(三)各地区经委(计经委)应组织制定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限额不得超过本文附件的规定值。对超过最高限额的企业,电力分配部门应采取限供或停供措施。

(四)新建、扩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先进定额,并不得选用淘汰型设备。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

(一)轮流安排可间断生产的企业和高电耗设备在后夜用电。有计划地安排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等部分高电耗产品在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或农灌期检修设备,少用电。

有条件的电网,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企业超过计划多用的电量,经电力部门同意,不作为超计划用电处理。

(二)水利电力部应会同国家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文),今年上半年制定多种电价的实施细则。为鼓励非连续生产的企业或设备在电网低谷和丰水期多用电,在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条件下,可再适当加大低谷和丰水期电价降低的幅度。

(三)用户在分配的计划内用电,无特殊情况,供电部门应做到不拉闸,确需拉闸时应提前通知重要用户。无故拉闸造成用户的损失,供电部门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计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电力部门应积极采用电力定量器等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逐步实现分户拉闸、分户管理。

三、发展高效省能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

(一)机械工业部门应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省能设备。生产国家公布的节能机电产品的企业,应按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的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366号),在提供贷款、减免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经销部门不得经销、代销。否则,应停发贷款,停供动力、燃料、原材料,并处以罚款。

(三)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淘汰设备应分期分批制定规划,限期更新改造。

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五至十倍加价收费。

企业在用的淘汰型机电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

(四)设备更新资金的来源:

1、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

2、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3、地方筹集的银行贷款和部分国家节能专项贷款,可在一些企业试行按更新单台设备核算,用节电效益还贷的办法;

4、发展租赁事业,支持企业改造风机、水泵等设备,还款可采用本款第3项办法;

5、超计划用电加价款交纳产品税、所得税后,安排支持企业节电措施的部分。

(五)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除报废设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四、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制定节电技措计划,并结合具体情况认真推广下列重点节电措施:

1、用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低效风机、水泵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效率,包括采用微阻缓闭止回阀和管网改造;

3、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4、交流电机调速节电;

5、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节电措施;

6、热处理炉采用硅酸铝等新型保温材料;

7、照明采用新光源和光电自控装置;

8、有热源的大面积空调单位,装设溴化锂制冷装置;

9、纺织厂以热油载热循环装置代替电加热定型设备;

10、电弧炉、矿热炉等的短网改造;

11、烧碱、电解铝等电解槽降低槽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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