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失效
【法规名称】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8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1978年01月09日
【正 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加强计划用电、实行凭证供电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目前燃料、电力节约潜力很大,必须广开资源,大力开发利用石煤、煤矸石和油母页岩等低热值燃料,有中、小水力资源和小煤窑的地区,要多搞中、小水电和小火电,有条件的厂矿,要大搞余热发电。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把燃料、电力象管口粮一样地管好用好,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燃料、电力的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中,都要十分注意安排好人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计划观念,严格执行生产、分配和运输计划,维护燃料、电力的统一调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统配的燃料资源,都不得超分、超用电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放手发动群众,认真核定燃料、电力的消耗定额。目前实际消耗仍然高于历史较好水平的,一定要努力降下来。已经达到的,要创造新成绩。消耗降不下来,要检查原因,追究责任。一九七八年一律按历史较好水平分配燃料和电力。燃料、电力节约计划完成不好,消耗高于定额的,不能评为大庆式企业。
国家计委、水电部、国家物资总局要加强燃料、电力计划、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协同,积极支持,建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切实做好燃料、电力的管理工作。要在揭批“四人帮”的伟大斗争中,狠狠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我们相信,只要加强领导,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燃料、电力的潜力一定能够挖掘出来,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一定会加快。
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
燃料(包括煤炭、重油、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能源,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物资。我国燃料工业,已有很大发展,石油工业尤为突出。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供应紧张,管理混乱,浪费惊人,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1977]12、26号文件关于“从今年开始,对煤、油、电的供应,要象口粮一样实行定量供应”和“物资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物资消耗定额和生产任务拨发材料”的要求,特对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制定如下办法。
一、统一管理燃料资源
全国统配矿生产的煤炭,重油、烧用原油和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均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统一分配,国家物资总局统一组织订货、调运和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国家物资总局在统配矿和燃料油主要产区设立调运组,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协助和督促各煤矿、油田、炼厂严格执行燃料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同时要关心生产,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问题。运输部门、人民银行凭调运组的签证发运和结算货款。
煤矿、油田、气田、炼厂自用的煤、油、气,都要由主管生产部门纳入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
非统配矿(包括社队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和石煤、煤气等燃料,由省、市、自治区制订办法,加强统一管理。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协作煤,要制订计划,经国家物资总局审查,报国家计委批准,外运时,要经调运组签证。
各省、市、自治区对地、市、县燃料的平衡分配计划和执行情况,都要统一掌握起来,并汇总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对地方管理燃料的分配、供应、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组织交流经验,协助地方认真管好。
二、统一分配和供应
全部燃料资源,都要由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统一平衡分配,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对市场用燃料,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包括城市区以上工矿企业生活用的燃料),在当地物资部门统一管理资源的前提下,由商业部门具体组织供应。凡由物资部门承担市场燃料供应的,要接受商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直供企业的燃料,目前由地方供应的,一般地仍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需要由部、委、局直接管理的,由主管部核定分配指标,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组织供应。
三、实行凭证定量制度
所有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先进的消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计委(工交办)批准。消耗定额要每年核定一次。居民生活用煤也要实行定量供应。
主管供应部门,对企业、单位,要根据年度燃料分配指标和国家批准的生产任务,按定额核定季度、月份供应量,发给燃料供应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煤矿、油田、炼油厂和燃料供应部门直接送货的,由收货单位的验收部门在燃料供应证上进行登记,主管供应部门定期检查签证。需用超过供应定量的,属于煤种变化,经过核实,可以补充供应;属于管理不善,使用浪费,能认真改进的,经分配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供应,如无积极改进措施,应停止供应。由于国家生产建设计划变更,要增加供应量的,须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应减少的,则相应削减供应量。
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也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
四、严格控制烧油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烧油的有关规定。凡烧用重油、原油,都要经国家计委批准。一九七八年一季度,要在全国对现有烧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烧油合理的,实行定户、定设备、定量供应;对不合理的,要限期改炉,停止供油。
五、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
煤炭生产部门、铁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批转煤炭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注解:该办法见本卷第109页。)及一九七七年煤炭部、铁道部《关于认真执行煤炭送货办法的联合通知》的各项要求。各煤矿要加强质量检验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按订货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发运煤炭。发生亏吨和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按规定补发。
煤炭生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强各煤矿储煤场的建设,使之保有三五天的周转量,做到随时都能装车,消灭煤炭落地不能装车外运的现象。
六、充分利用燃料
各使用燃料的企业、单位,要大搞增产节约,广开燃料资源。每年都要制订降低消耗的具体规划和措施,狠抓落实,做到燃料消耗定额年年有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