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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文 件 号】(82)铁机计字2236号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82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29日

【正  文】

铁路供电能力查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查定供电能力是为了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电力系统的能力、质量和可靠性,查出供电设备利用情况和薄弱环节,以便通过基建、大修、更新改造和设备调剂等措施加以改善,保证电力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以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生活用电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2条 供电能力系数是用来衡量供电设备满足实际用电的程度,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发变配电所供电能力系数:

     Sh

Kn=── (1)

     Sm

式中 Sh——设备额定能力(千伏安);

Sm——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

2.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电压损失法):

     △Uh%

Kn=──── (2)

     △U%

      U1-U2

△U%=─────×100 (3)

U1式中 △Uh%——额定电压损失百分数;

△U%——实际电压损失百分数;

U1——最大负荷时首端电压(千伏);

U2——最大负荷时末端电压(千伏)。

3.电力线路供电能力系数(负荷力矩法):

Mh

Kn=── (4)

Mm

式中 Mh——额定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Mm——最大运行负荷力矩(千瓦·公里)

最大运行负荷可以从运行日志中查出或通过实测得出。

第3条 变配电所和自动闭塞、贯通电线路的可靠性,可根据年停电次数、年停电时间、一次最长停电时间、影响行车列数和变配电所事故率、停电系数等数据,经综合分析进行评定。

第4条 在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发变配电所为单位计算需要系数,以反映用电设备的利用率。需要系数Kx按下式计算:

     最大运行负荷(千瓦)

Kx=────────── (5)

     用电设备容量(千瓦)

第5条 自动闭塞变电所调压变压器的供电能力,按向两臂同时供电,并有一臂越所供电的情况查定。

第6条 采用“电压损失法”查定电力线路能力时,其电压损失规定如下:

1.35千伏输电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35/10千伏变压器一次端子为5%;

2.10(6)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和380/220伏低压电力线路,自供电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用电设备(包括变压器)受电端为5%;

3.自动闭塞电力线路自调压变压器的二次端子至信号变压器一次端子为10%。

第7条 非发变配电气所所在的区段站以下的车站、“T”接供电的混合电源线路、自动闭塞变压器和低压联络线、临时供电设备、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变压器、发电车等不查定能力,但统计备用容量,并填入机电力报6和机电力报7,汇总上报。

属于变配电所第二电源的发电机组亦应查定能力。

第8条 查定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一般由颁布年度起每三年进行一次。重要变配电所的能力和可靠性每年查定一次。查定时间可在前一年第四季度或当年第一季度中进行。各水电段、供电段应于查定年度四月末前将查定结果分别填报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7、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机电力报10、机电力报11和查定总结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六月末前将机电力报6、机电力报8、机电力报9和查定总结报铁道部。

第9条 能力查定应充分利用技术履历资料,并结合定期负荷测定进行。非查定年度尚应进行年度能力分析,及时解决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第10条 测定电流和电压时,应使用检验合格的和量程、级别适当的仪表。测量两端电压差时,应使用级别不低于1级的电压表,双方应事先校对计时表,同时测量。

第11条 本办法只适应于运营铁路供电能力的查定,不适用于电气化牵引供电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二章 用电设备容量调查

第12条 调查用电设备的数量、容量和生产规模及其变化情况是查定供电能力的基础,供用电单位必须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13条 用电设备调查,可结合水电段和用电单位修订供用电合同时进行。各用电单位将所属车间或班组的用电设备,按附表1填写一式三份,于查定年度的二月五日前报水电段、供电段。

第14条 职工宿舍和另散用户的用电,由水电段、供电段负责调查和填写用电设备调查表。

第三章 供电能力查定

一、发电所能力查定

第15条 发电所的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发电机组的额定出力(千伏安)之和。千瓦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机组额定功率因数。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发电所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千瓦值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16条 发电所有五台及以下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一台为备用机组;有六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时,按其中二台为备用机组进行查定。仅有二台运用发电机组(无备用机组)的夜间发电所,还应查定其中一台机组故障时对主要负荷的供电能力。

第17条 配套发电机组按发电机额定出力查定能力。当发电机组过于陈旧不能恢复出力时,按试验结果确定能力。非配套机组按其中最小机械出力查定能力。

第18条 发电所主变压器的总容量小于运行发电机组容量之和时,按主变压器容量查定发电所供电能力。

二、变配电所能力查定

第19条 变电所额定供电能力为正常运行主变压器容量(千伏安)之和。

第20条 配电所额定供电能力按受电柜容量最小元件,一般按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查定,即:

_

Sh=√3Uh·Ih (6)

式中 Uh——母线额定电压(千伏)

Ih——电流互感器一次额定电流(安)。

两路电源供电的配电所,每一路电源设备按全所负荷查定供电能力。

第21条 最大运行负荷从上一年度或当年运行日志中查得。最大负荷(取小时有功电度数)换算为千伏安时,采用最大负荷小时的平均功率因数。

第22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有多台高低峰负荷倒换运行的变压器时,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按变压器最大容量或全容量查定能力。

第23条 车间变电所和变压器台最大运行负荷可在高峰负荷的测定记录中查得,其测定方法为:有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记录二至三小时的小时电度读数,取最大小时千瓦值;无电度表者,于高峰负荷时利用电流表测定最大负荷电流(三相平均值),然后算出该变压器最大运行负荷(千伏安)。从照明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即为最大负荷电流;从动力变压器二次侧测出的最大稳定电流(除去瞬间尖峰值)乘以0.9,即为最大负荷电流。电压、电流测试结果记录于附表3、附表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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