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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颁布部门】邮电部

【颁布日期】1996年03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3月08日

【正  文】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加强通信行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将原《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邮电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依法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执法机构。其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为工程中使用的器材,均应按本条例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代表邮电部行使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规。

二、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管理并核发证书。

四、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搞好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

五、责成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监督检查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质量监督单位和人员作出表彰与奖励的决定。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部省两级管理。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归口管理,行使总站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市站或分站。其监督业务受省站领导,行政受地市局领导。

第七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的质量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对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三、负责通信行业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质审查,核发质量监督员资质证书。

四、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并提出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负责国家及邮电部重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协调工作,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负责邮电部指定工程项目的直接质量监督。

七、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时制定修改监督要点和实施细则。

八、参与通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检测机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九、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十、负责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邮电部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组织管理本辖区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三、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核查受监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定检测机构,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参与通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检验。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八、收集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及时向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及主管部门报告。

九、参与省局级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评审,并对申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第三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监督员资质

第九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监督手段。

第十一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主管质量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不得从与该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聘用。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邮电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处理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三、经常深入现场,虚心听取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正确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限如下:

一、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正在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进行抽查、验证,对无证或超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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