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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能源水规 1990 677号

【颁布部门】能源部 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0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1990年08月07日

【正  文】

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关于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现予印发,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限额设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技施设计及其工程投资,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限额。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现就开展限额设计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1.为保证设计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认真比选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不能高估冒算,使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作用。

2.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利用外资项目为批准的内外资总概算,下同)是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水利水电工程集资各方据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建设银行施行监督以及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工程投资,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增加的投资;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支。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和计划调整;

(2)工资物价调整后的价差;

(3)与工程无关的不合理摊派;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5)建设单位和地方承包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多开支的费用;

(6)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超出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重大设计变动和工程项目增加;

(7)其它单位强行干预设计,而设计单位又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报送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仍然发生的工程投资增加;

(8)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补充增加的勘测设计工作量相应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9)审查单位改变设计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中推荐的主要设计方案不当,致使设计方案审定后在技施设计阶段又有较大修改而增加的投资;

(10)按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不属水利水电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如对外交通、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工程等增加的投资;

(11)其它特殊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和地震等所增加的投资。

3.各设计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限额设计的几项规定作为提高设计质量,抵制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设计项目的依据。要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把控制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最高限额。技施设计阶段要加强专业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方案,经鉴定在有效期内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则应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以承担责任的工程静态总投资节超相抵计算),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

(1)节约建筑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5%~12%提成;

(2)节约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2%~5%提成。

建筑工程和永久设备的具体提成比例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商定。

设计单位节约工程投资的提成资金,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工程量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提成额度,提出节约投资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投资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拨付。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

(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扣设计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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