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电综(1998)9号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8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正 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程试点,在规范电力勘测设计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由部组织及时进行了试点经验的总结。
为了推动电力工程设计全面实行招投标,完善有关法规,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在总结工程试点经验和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部对1995年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现予正式颁发,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含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 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电力工程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地的网、省电力公司(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五)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编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项目已列入国家电力建设中长期计划,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计委;
(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条件的项目,开始招标前必须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申请中必须写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概况;
(二)工程概况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五)招标方式(拟采用议标方式时应同时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可研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可研阶段已进行了设计招标的工程,初设一般不宜再招标。当有特殊情况致使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以在初设阶段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若干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一般不采用议标方式。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但必须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国内符合资格要求并愿意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二)特殊单项工程的招标;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后,因时间等原因只能议标的;
(四)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设计招标文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