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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其他单位在局属电厂内进行合资工程问题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电力部关于其他单位在局属电厂内进行合资工程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1987年08月12日

【正  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其他单位在局属电厂内进行合资工程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网局和省局向部请示,对其他单位拟在局属电厂内合资扩建机组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1.其他单位在各局所属电厂内合资扩建机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需取得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的同意。在签订有关合同时,有关局应作为合资一方参加。

2.合资扩建工程所占老厂公用设施部分应实行重新作价入股处理,并按我部(86)水电财字第4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具体方案报部审批。

3.合资扩建工程机组投产后由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实行统一管理,由电网统一调度,财务上可分开核算,在经营管理方面应按合资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分配利益。必要时可考虑成立董事会,讨论研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合资扩建机组工程如需通过电网送出电力,应配套建设相匹配的送出工程。并同步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合资扩建机组工程内。合资电厂的电量由电网代购代售,其上网电价和最终售价的确定均按多种电价办法执行,以确保出资各方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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