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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年05月19日

【实施日期】1987年05月19日

【正  文】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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