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中国无功补偿与电能质量技术网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规标准-->法规管理库-->电力工程管理-->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财税字 1997 40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7年0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3月14日

【正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 1997年3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的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电力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回到文章顶部!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发邮件给我们!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