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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国电办[1999]59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9日

【正  文】

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电联,华能集团,电视总院,水规总院,电网公司,水电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和高质量的实施,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对如何提高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做出了部署,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和温家宝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严格责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的重要讲话。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干秋的事业,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应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各网、省(市)电力公司要立刻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有无“三边工程”、“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简称“四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要组织制订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树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将检查落实情况于1999年3月中旬以前报国家电力公司。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1.明确和加强各级责任制。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大型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五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各网、省(市)电力公司负责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的可研前期工作和工程质量、进度管理;明确工程质量归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实施项目法人 责任制。

各网、省(市)电力公司主要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各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类电力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网、省(市)电力公司为所辖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决策、建设实施 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责任;要对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管理,并层层落实责任。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作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电力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必须按基建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简化程序,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项目。

2.电力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坚决不上报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不审批初步设计。

3.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 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坚决不予上报。大型火电、水电和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也必须经过评估论证,否则不予上报。

4、坚持实行开工报告及其审批制度。

项目开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 项目法人已经建立,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l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已经国家计委批复。

l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l 项目资本金和融资已经落实。

l 电价承诺已有保证;购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已经签订。

l 主要设备已通过招标选定,供货合同已签订。

l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已经进行。

l 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项目法人是落实开工条件的责任人,在条件满足后,负责上报开工报告。

 

三、开展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招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网省(市)电力公司应建立招标机构,对所辖工程实行统一招标,禁止权力下放。

招标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原电力部颁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要按规定组成专家评标组进行评标;定标要实行集体决策原则,防止个别领导说了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避免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反对搞地区保护。大型火电、水电、核电和输变电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全国公开招标方式,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需要议标,必须经过国家电力公司的批准。

要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工程分包项目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未规定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只允许一次,并要防止偷工减料和粗制滥造。分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能力和业绩。

禁止设计单位和注册工程师变相出售设计专用印章。一经发现,要降低单位资质等级,核销个人资格。对因此造成质量事故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大型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均要实行项目监理。

----项目监理要实行回避原则。大型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输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省(市)电力公司]内部进行监理;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实行异地(地级市间)单位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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