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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文 件 号】电计(1997)23号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年0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22日

【正  文】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 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

(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

(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

(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 电力工程设备选择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型,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国内主机设备招标时要对其中的进口部套件严格审查。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时,要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范围,避免盲目进口,加大成本。

合理控制备品备件的品种、数量,避免积压闲置。

电力工业部成套局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简称电规总院,下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共同对允许进入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的制造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下同),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十一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接收有关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报告、意见,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所报项目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由计划司、经调司、建设司、水农司、成套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成套局。

第十二条 大型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工业部主管司局(院)、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领导组成。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评标小组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部门等单位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为若干专业组。

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本专业技术应有较高的水平,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对经济有关方面比较熟悉,对商务部分有实际工作经验。专家可以从有关单位内,也可以从其他单位聘请。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四章 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电力工程火电主机设备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上报国家计委;

(二)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三)银行贷款协议已签订;

(四)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五)主要技术条件已在可研中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提前认可。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或电力工程项目特殊需要,经电力工业部批准,可以在未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提前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但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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