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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29日

【正  文】

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

从一九八二年起,由原水电总局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五定”概算审查工作、并分别经国家计委和水电部批准。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据以与工程局签订了投资包干合同。这对克服基本建设项目敞口花钱,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工程项目“五定”以后,由于国家调整价格体系、调整计划和政策性变动,“五定”概算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根据国家计委计基〔1984〕2008号文、水电部(85)水电基字第15、92号文以及(85)水电水建字第4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的要求,有必要对部分在建项目以原“五定”概算总投资为基础,编制投资追加概算,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在建工程的追加概算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追加概算指在“五定”概算基础上的追加。凡由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设并进行了“五定”的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应在已审查批准的“五定”概算基础上编制追加概算,独立形成文件报批。凡未经“五定”审查和不属于施工企业自营建设的工程,均不在此次追加之列。

二、追加概算应在第一台机组发电之后六个月内报送。1988年底及1989年以后发电的项目,编报时间可适当提前。

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追加概算投资的调整范围包括设计重大变动、价差调整、国家计划重大调整、国家政策变化四部分,其范围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划分。

四、设计重大变动。系指经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动。设计重大变动包括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以及设备数量的增加和减少两个方面。凡属原初步设计范围以内的设计修改、变更,导致工程项目、工程数量、设备数量的变动而增减的投资,应在工程项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由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按规定应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和永久设备,均由设计单位提出,报规划院核定。

五、价差调整。包括工资、主要材料、设备三部分。调价的范围和方法如下:

1.工资价差。本项价差系指国家工资改革所规定的标准工资增长值。调整的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工资等级一律采用合计工四级。六类及以下工资地区另加节假日加班等其它工资性津贴0.05元/工日;六类以上工资地区,按标准工资比差调整。

2.材料价差。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装置性材料两项,指省级及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主要材料原价上涨而造成的价差,和按规定保证供应的、国拨材料不足而需进口的、或议价购进材料发生的价差。本项调价的材料范围包括使用于永久、临时建筑工程的水泥、木材、钢筋、炸药、柴油、汽油六种主材和用于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的电缆、压力钢管两项主要装置性材料。

风、水、电、砂石料基础价格和其他材料价差,应在原“五定”概算的项目价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在其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3.设备价差。指工程概算中已列入的全部永久设备。分别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调整。

(1)主要设备。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主变压器、高压遮断器(或组合电器)和桥机等,均按实际出厂价格调整,没有发生实际支付价格的设备,按签订的合同价调整。

(2)已到货和已签订合同的其它设备,调整方法同主要设备。但应与主要设备分别列示,并列出上涨率。

(3)除上述两部分以外的其它设备,可按上涨率计算价差。设备上涨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之内,参照已经到货的其它设备价差确定。

永久设备价差的调整,仅指出厂原价。设备运杂费一律不做调整。

4.工资和主要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工资调整。以1985年7月1日以前和其后各该工程的建安工作量为权重,求出应采用的工资预算单价。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第一步采用各分年度购入(含上年度库存),限用于该工程和本年度的主材实际发生数量和原价(主材调整种类和订价条件已在上述第五条二项中明确),分别计算“五定”后各分年度六种主材的加权平均原价。“五定”概算批准之日以前的主材原价,采用“五定”审定值。第二步以“五定”前及其后分年完成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作量为权,计算出编制追加概算用的主材“原价”,然后加计原“五定”运杂费(含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保管费等),即为调整用主材预算价格。

(3)根据调整后的工资、主材预算价格,调整“五定”概算施工机械台班费单价和工程单价。

(4)以新调整的概算单价,计算出“五定”概算中可用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程投资,列出与“五定”概算相应的建筑工程投资增加的价差合计数与增长率。

(5)以增长的价差增长率,计算出不能用概算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不含永久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价差。安装工程价差可参照工资、柴油、汽油的上涨幅度和所占权重进行计算。

(6)上述(4)、(5)两项价差之和,即为“五定”概算需要调整的工资和主要材料总价差。

六、国家政策变动。指国家对有关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在“五定”以后变动而造成对投资的增减。主要包括施工津贴、地区津贴、夜餐津贴、劳保支出、设备储备贷款利息、生产准备费和勘测设计费等项。其他费用发生的价差,如确系国家政策变动所发生的,原则上仍应在“五定”概算预备费内开支。

1.施工津贴。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明文规定不列入工程投资的部分,不能追加投资。

2.地区津贴、夜餐津贴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规定增加津贴之日起计算。

3.劳保支出。按部统筹之日起的统筹标准计算价差。

4.设备储备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和利率计算。

5.生产准备费。按工资、物价的调整幅度确定人年指标,调整生产准备费。

6.勘测设计费。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和水电部规划院(86)水规定字第5号文规定的《水利水电勘测控制工程量定额》,根据设计单位收费制度的开始年份、设计工作量未完比例进行计算。“五定”概算和(86)水电水建字第48号文已经核定的,一般不再调整。

七、国家计划重大调整。系指国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长期不能按原规定的合理工期安排工程投资,不能保证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导致推迟工程发电日期而增加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应依靠企业自身开展多种经营、增收节支解决。如职工工资支出,工期拖后增加工程维修费用等。可在追加概算中分列下述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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