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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09日

【正  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试行两年多,这一规定在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电力建设改革的深入发展,根据电力建设的“四十八”字总体思路和电力建设上新水平的“六条标准”,部决定全面推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并重新组织修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了《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现正式颁发,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部有关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计划安排,1998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一律按《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实行全国范围内的施工、监理招投标,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请各电管局、直属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国电、新力公司等单位将今年计划新开工的电力工程项目以及实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计划安排,于3月底前报部。

二、各电管局、直属省局要成立电力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和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有关电力建设市场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管理和规范好电力建设市场,使电力工程的招标活动规范有序。有关机构设置情况请各电管局、直属省局于3月底前报部。

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部《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依法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严格把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的市场准入关,凡不具备与工程相适应资质和业绩的企业不允许参加投标竞争。

五、项目法人是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活动的主体之一,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当前,特别要尽快提高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能力和水平,正确行使权力和义务。各电管局、直属省局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做好执法监督的同时,要帮助项目法人合法地完成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任务,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进一步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的全面实施。要提高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的程序化管理。

六、各有关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工作,从1998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部不予转报开工计划,不予审批主体工程开工。

部有关电力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的联系电话为:(010)63415019,63415039;传真为:63415019。

 附件:一、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名称】 附件一: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及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工程和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或发出招标信息无投标单位响应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垄断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电力工程的施工招标分项目法人直接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经招标确定的总承包单位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两种情况,但所有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施工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六)具有招标资质。

不具备招标资质的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单位,应委托有招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电力工程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施工招标:

(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满足招标的要求;

(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等已分别落实;

(三)建设场地已落实。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填写《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报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电力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建设规模;

(四)工程类型;

(五)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六)要求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

(七)施工前期准备情况;

(八)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 根据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但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和议标招标方式时,每个标参加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并不得均为本网、本省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二)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

(五)公开或邀请招标失败;

(六)国家另有规定。

采用议标方式应经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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