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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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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收费标准中,凡以概算百分比收费的行业和项目,仍继续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二、现行收费标准中,凡按实物工程量、生产能力或工日为单位的定额收费的行业和项目,可依据(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规定的控制费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概算投资额的2%以内”;“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概算投资额的1.5%以内。”工程勘察项目应与本行业设计项目的调整幅度相一致。各行业的定额调整系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费率控制水平。
三、对外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仍必须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包括调整后的部分);对预算外投资项目和外资工程可适当放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其它地区先不放开。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我部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此请各部门将按本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尽快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后实行;对其中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经修改后实行。调整的收费标准颁发后,其他有关收费标准停止使用。同时各部门要抓紧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的编制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发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本新闻共 9页,当前在第 9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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