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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管理和交纳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工业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管理和交纳的通知

【颁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1日

【正  文】

电力工业部

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管理和交纳的通知

原能源部以能源基[1993]85号文,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3]价费字26号文发布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现将该管理费的管理和交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任务和管理责任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专业预算定额、以及整个工程的概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和管理工作由部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并组织各级电力建设定额站实施。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收缴

(1)各网、省局直属的工程、其工程定额编制管理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网局或省电力局的电力建设定额站交纳,并由网、省局电力建设定额站汇总于每年三月末之前按规定比例向电力部电力建设定额站交纳。华能、新力以及其它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的网局或省电力局电力建设定额站交纳,亦同样汇总于每年三月末之前向电力部电力建设定额站交纳。

火电、送变电工程定额编制费的计算,以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之和的0.1%计取。

(2)根据目前专项定额编制和价格管理等各项任务承担情况以及定额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对原能源部能源人[1990]517号文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返回各单位使用的比例作如下调整:

大中型工程由工程的主管局负责收交,其中由网局管理的工程由网局交部电力建设定额站50%,网局电力建设定额部留用50%;由省电力局管理的工程由省电力局交部电力建设定额站50%、交网局定额站5%,省电力局电力建设定额站留用45%。

小型电力工程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全部留给网、省局电力定额站使用。

(3)工程中的生活福利和附属建筑部分作基数的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交地方定额站、已有协议可按原协议办理。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管理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集中在财务部门管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用于各级定额站编制工程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和管理以及部定额站的人员经费等支出。各级定额站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费用的收支须在建设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监督。年初编报预算、年底编制决算报部。

四、开始执行日期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及以后的建安工作量按本文规定执行,原能源部能源基[1993]85号文下达之前已经调定概算的工程仍按原规定交纳。

请各网、省局电力建设定额站按照本文的要求进行清理,将欠交部分于一九九三年底之前上交部电力建设定额站,汇款至下述帐户:

开户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定额站

开户行 :建设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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