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