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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文 件 号】能源安保1992748号

【颁布部门】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2年08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8月15日

【正  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12月全国电力安全工作电话会议后下发了《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规定》、《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的讨论稿,各网、省局对此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半年中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经归纳修改后形成了上述三个文件的报批稿。今年6月安徽合肥电力安全工作现场会上全体代表对这三个报批稿再次进行了深入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现正式颁发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

附1: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电力工业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负责,保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以取得生产、建设整体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是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部门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检验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等部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全用电,必须从电力建设到电力生产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发供电。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的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规划总院、机械制造局等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重点

第五条 规划、设计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范及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2.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下列各种设计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防止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事故的监控、保护和自动装置;

(2)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的措施;

(4)防止电缆着火延燃措施;

(5)汽轮机、水轮机油系统,锅炉燃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油罐及油罐区、氢气、乙炔、氧气(含站)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

(6)火电厂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防火、防尘设施;

(7)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防护设施;

(8)高温、低温、潮湿、高噪音值班地点通风降温、采暖、防噪音设施;

(9)防震、防酸、碱腐蚀和毒品与六氟化硫等的防毒设施;

(10)岸边循环水泵房防河水倒灌措施和灰坝垮坝措施;

(11)水电厂防止水淹厂房和垮坝的措施;

(12)线路防污闪措施。

4.对以往同类工程的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在本工程中的落实。

5.设备选型是否贯彻“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三者统一的原则。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经过鉴定的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设备制造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能源部和机电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2.与所制造产品及配套防护装置(包括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有关的国标、部标(含其他部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的贯彻落实。

3.对同类设备已发生过的制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反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七条 建筑、安装及调试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有关项目的三同时落实,以及上述项目设计变更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3.国家和部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落实,重点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鉴定。

4.建筑、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以及隐蔽工程,厂房建构筑物沉降观察点的建筑、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

5.器材检验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大型起吊设备,耐热合金钢等重要器材安装前的质量检验。

6.设备调试前调试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制订(由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会同制造厂家生产调试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

7.部颁火力发电厂等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贯彻执行。

8.分项承包基建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承包资格的审查监督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质量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9.扩建、改建工程中,保证生产单位安全运行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单位进行)。

10.新设备移交生产时,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包括竣工图和设计重要修改通知书等)、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和试验设备等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全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11.建筑、安装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准备阶段和设备移交生产后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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