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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电力部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颁布日期】198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1987年11月30日

【正  文】

水利电力部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一、第三章 设计和设备选用中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设计费用应预留机电设计费用的10%做为质量保证金。

二、第七章 设备试生产中第三十五条

水电设备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或相应技术规范试运行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

本条中其他内容水电亦适用。

三、第九章 奖罚中第四十五条

水电新机组自试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可调时间若能达到6000小时并能做到按水库实际水头和水量确定的最大可能负荷下长期安全运行,建设单位应发还合同单位的保证金。

水电新机组自报正式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可调运行时间若能超过6500小时,或连续稳定运行2200小时,可根据情况对建设单位和有奖罚合同的制造厂、设计院、施工单位发新机组超产奖,奖金从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留成部分和提前发电收益留成部分支付。

水电机组自报正式投产之日起,一年内设备可调运行小时数达到以下水平,且能做到按水库实际水头和水量确定的最大可能负荷下安全经济运行,完成计划检修任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可取得申报优秀工程奖资格。

300兆瓦以上机组7000小时

200-300兆瓦机组(含300兆瓦)7400小时

100-200兆瓦机组(含200兆瓦)7600小时

25-100兆瓦机组(含100兆瓦)7800小时

除以上补充规定外,其它条款均适用于水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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