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国电办[2000]3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03月18日
【正 文】
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理顺电力体制改革后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力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00年5月1日起在国电公司系统内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
二000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目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十二章 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电厂垮坝;
5、主设备严重损坏;
6、重大火灾;
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它容量的水电厂3个;
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MVA-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
业3个;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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