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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出台

 作者: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来源: 时间:2006-10-11

 
 

  针对窃电手段的多样化,《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其中,湖北省在全国首次将私自增加电力容量、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列为窃电行为。
  《条例》规定了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权,以及用户接受用电检查的义务,并就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可采取的必要措施做了规定。中止供电是电力企业制止窃电行为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但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证电力企业合法、合理使用,同时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专门规定了中止供电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
  “窃电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是一种违法行为。”王亚平说。为此,《条例》规定了窃电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单位窃电现象较为普遍,窃电数量较大,《条例》规定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了加强预防窃电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反窃电职责的法律责任,由此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反窃电法律责任体系。
  王亚平最后说,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要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反窃电工作机制,并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打击窃电的同时,要加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电是商品的宣传,要使社会各界明白,盗窃电能就是违法犯罪。要加强反窃电措施的研究,从上至下,全方位增强反窃电意识,电力设施的设计、安装要考虑反窃电、防窃电措施。要广泛发动群众,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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