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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发电有待政策扶持

 作者: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06-4-22

 
 


政策建议:保障气源、补贴价差、完善政策法规

尽管天然气发电具有安全、清洁、高效的优势,但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相对稀缺,天然气不可能作为发电的主力能源,电力供应仍将以煤电为主。在"适当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前提下,国家应尽快出台天然气发电政策框架。

一、加大天然气开发和进口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燃气电厂提供气源保障。

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的油气勘发投入还远远不够,要努力提高国内油气产量,争取2020年国内天然气产量超过2000亿立方米。

通过国际合作,加大进口液化天然气力度,尽快确定华东、山东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广东、福建要增大进口量。并加快从俄罗斯、中亚各国进口管道天然气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同时,还需要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近期重点建设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储气库、联络线,远期重点建设进口天然气管道、LNG接收站及配套管网。

二、各地政府研究制定针对燃气电厂的价差解决方案,适当提供价差补贴。

各地方政府应研究制定对燃气电站可承受气价和供气方要求的到厂气价之间存在价差的解决方案,包括消除或减少价差的措施,以及是否对价差进行补贴等。对发电用天然气可承受价格与供气方要求的最低可供价格之间的价差,由供气方与省级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解决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方式和额度,向供气方提供补贴。

为减小每年需要政府补贴的价差额度,可采取如下措施:合理设计开发天然气项目的用户结构,适当控制天然气发电规模;调整天然气供应的综合分类气价,通过拉大城市燃气与发电用气之间的价差,降低电厂的到厂气价水平;燃气电厂享受不低于脱硫煤电的环保折价,合理体现天然气发电的环保优势,相对提高天然气发电的经济性和可承受气价水平;研究制定与天然气项目开发和天然气发电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提高天然气发电的经济性和可承受气价水平。

三、对天然气发电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大型天然气项目配套燃气电站。

针对天然气发电缺乏竞争力问题,可以采用给予燃气电厂特殊政策的方式进行解决。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对相关天然气项目核准后,各地方政府负责对其下游市场培育中的相关问题出台措施,进行协调和解决。

如果天然气项目开发对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调整能源结构具有特殊的社会效益或战略意义,可以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到厂气价,或对上游天然气供应方提供适当的价差补贴,在电力市场平台之外予以解决。相关措施包括额度和资金来源由各地方政府确定并予以实施。

在发展大型天然气项目配套燃气电站方面,除了可以采取上述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方案外,还可以在电价上实行政府授权合约和自主长期合约来支持燃气电站的发展。

在5-10年的政策性过渡期内,可以按政府授权方式签定合约电价。燃气电站可以通过商务谈判寻求相应的售电合约关系,以保证与"照付不议"合同条款相对应的上网电价和发电出力安排。这种合约关系可以是燃气电站与电网企业之间的,也可以是燃气电站与大用户之间的,可由电网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

天然气电站与上游天然气供应方之间的购售气合约,可以由双方通过商务谈判确定,包括供气方式、到厂气价和合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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