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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6-5

 
 
    □本报记者 黄英伟

    本报讯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在日前召开的自治区人大主任会议上,该条例被列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据了解,在“条例”中,除擅自接线用电等窃电行为外,“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等行为也被列入了窃电的范畴。“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以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15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窃电金额,并处窃电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能确定窃电金额的窃电行为,可对窃电行为人处以其报装容量的3个月耗电量相应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对胁迫、指使、教唆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行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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