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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通告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通告

【颁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5年09月04日

【实施日期】1985年09月04日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通告

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出现了一股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歪风,给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失和困难。为了打击这些无视国家法令,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发布的《关于严禁破坏水利水保设施的通令》等有关法令,规定,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水利电力设施。

二、水利电力设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严禁在渠道、河堤、库塘及安全保护区内挖窖、扒口、盖房、建窑、掏沙、淘金、取土、葬坟、爆破和侵蚀耕种;严禁向河流、渠道、水库倾倒废物、废碴和排放有害废水;严禁偷盗毁坏水利电力设施、防污抗旱器材、抢险道路、渠道衬砌板、通讯线路和测量、照明、报警标志等;严禁盗伐水库四周和渠岸的树林;严禁在江河、水库、鱼塘炸鱼、毒鱼、电鱼。

三、各地要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破坏盗窃水利电力设施的案件。对于惯犯、团伙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各种形式的安全承包责任制,制订乡规民约,积极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对那些有轻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追回财物,限期修复,并令其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

四、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堤防工程、抢险道路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因管护不善造成破坏、被盗,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和物资收购部门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凡出售废旧机电设备、水工建筑物零、部件以及铜线、铝线、钢管等物资者,必须持有乡、镇政府以上单位证明,并到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与盗窃分子内外勾结或为其销赃、窝赃者,必须依法征处。

五、本通告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对贯彻通告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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