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9月24日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二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