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文 件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 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