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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赔偿费作为修复电力设施的费用,罚款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主管部门,系指市电力工业局和区、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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