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各级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