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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6-2003 标准电压

 

资料类别:  文档资料     资料大小:274 KB  添加时间:2006-9-15

GB 156-200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IEC 60038:1983UEC标准电压》及其第I次修改:1994和第2次修改:1997(英文版),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IEC 60038是一项较特殊的基础标准,它在尊重各国标准电压体系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提供了以50 Hz和60 Hz为基本参数的两个标准电压系列,并在每个系列中综合提供了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各国可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其中的标准电压系列和该系列的基本电压等级。我国一直采用50 Hz的标准电压系列。本标准规定的大部分标准电压等级与IEC 60038一致,个别电压等级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差异如下:
—删掉了IEC序言和前言;
—根据我国实际将IEC标准电压230/400 V和400/690 V分别改为220/380 V和380/660 V,
同时增加了我国煤矿井下使用的1 140 V(见表1);
—鉴于我国有专门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标准(GB/T 12325),且技术要求更严格,因此删去了IEC 60038的电压范围的规定;
—根据我国实际将IEC标准电压123 kV,245 kV分别提高到126 kV,252 kV(见表4);
—根据我国实际补充了330 kV,500 kV,750 kV等三项标称系统电压(见表5);
—根据我国实际增补了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值(见表 )。
本标准代替GB 156-1993《标准电压》。
本标准与GB 156-1993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l。 1增加了前言;
—增加了7条术语(见3。1,3。2。2,3。3,3。4,3。5,3。6和3。 7条),删去了GB 156--1993中3.1和3.2等2条术语;
—参照IEC 60038将GB 156-1993的表2内容,分别编人表3,表4和表5中,从而在结构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删去了我国不再使用的123 kV,245 kV等二个等级;
—按IEC 60038增补了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的标称电压(见表2);
—对于交直流低压设备的标称电压值,则按IEC 60038将交流电压限制在120 V以内,直流限制在750 V以内。并在这个范围内,删去了直流部分的1。2 V,1。5 V,2 V,160 V,400 V等5个数值,增加了4 V,7。5 V,40 V,80 V,125 V,250 V,600 V等7个标准数值;删去了超出限定范围的交直流标准电压值;
一一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了IEC 60038规定的全部标准电压值,以满足用户了解国际标准的需要,且便于与国家标准的对比。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大电机研究
所,中煤矿山救灾装备中心,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成都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林,郭汀,曹东白,刘亚芳,富立新,金兆民,曾幼云,周茂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6-1980;GB 156--19930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标称电压高于100 V,标准频率为50 Hz的交流发电,输电,配电及用电系统及其设备;
—交流和直流牵引系统;
—标称电压交流低于120 V或直流低于750 V的设备.交流电压意指采用50 Hz(但不排它)的
频率.这样的设备包括电池(原电池或蓄电池),其他的交流或直流电源装置,电气设备(包括工业的和通讯的)和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表示信号,传输信号和测量值的电压.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用于电气装置内部的元件,部件或设备零件的标准电压.
注I , IEC 60038规定的标准电压参见附录A
注2:本标准中的交流电压为方均根值,直流电压为无纹波直流电压值.通常把正弦纹波含量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方均根值的直流称为"无纹波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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