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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条例(试行)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颁布日期】1983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83年04月01日

【正  文】

电力生产调度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管理,进一步健全生产调度工作。更好地汇集和分析生产情况,使生产调度成为各级领导在指挥生产上的参谋助手,以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帮助领导了解生产情况,积极贯彻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发供电计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地、安全优质经济地完成发供用电任务。

第三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严格做到及时准确反映生产情况,树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作风。调度通知、调度通报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急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属于紧急公文,接受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水电部、网局、省局、发电厂(供电局)四级要组成生产调度系统。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由各局、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配备调度员和必要的统计、分析人员。部、网局(省局)的生产调度人员必须专职,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抽作与生产调度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生产调度工作一般可由生产副局(厂)长或总工程师(或副总)领导。为了及时处理问题,生产调度人员可根据局(厂)领导指示对本局(厂)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部署和提出要求。

第六条 生产调度人员由具有一定的电力生产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扎实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及时了解领导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生产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八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了解掌握电力生产基本情况: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负荷率、周波、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及安全情况等。

应了解掌握电力平衡和燃料平衡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应了解掌握生产动态,分析发展趋势。了解掌握新设备投产情况和重大技术改造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九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建立自己的完整的原始资料,并做好资料的积累工作。按时向领导和上一级生产调度进行生产情况汇报和提出生产活动的分析资料。

第十条 生产调度人员应了解生产计划、分电用电计划等的制订情况和执行情况。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一条 生产调度应配备调度电话、录音等工具装备,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调度通讯手段,加速调度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日生产调度会是各级领导掌握第一手情况的主要手段之一。日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副局(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有关处(科)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听取前一天生产情况的汇报,即: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如发电量、用电量、最高和最低负荷、负荷率、周波等);燃料到货、实际库存及重点水电厂来水、水位、蓄水及预报等情况,运行方式变化情况,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处理情况,安全情况及发生的其他情况等。日生产调度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当天或近期的运行方式及检修安排;对当前生产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传达与生产有关的上级指示。

第十三条 网局、省局生产调度向部调度通讯局汇报制度有下列四种:

1.日生产调度汇报制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电管局、广东、湖南、山东电力局每天按汇报前一天的生产情况、水电厂运行情况、安全情况、主要机组检修与发现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重要的生产活动情况及生产上发生的其他重要情况等。

2.月生产调度汇报制度:每月将主要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及对生产活动的分析等于下月五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

3.专题汇报制度:对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上级领导临时布置的专题任务,指定专人或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专题汇报。专题汇报的内容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并留底稿备查。

4.事故汇报制度:对系统重大事故、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除安监人员按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及时向部有关部门汇报外,生产调动员应将了解到的事故情况及时准确的向上级调度员汇报,以便领导掌握动态(节假日和晚间可由电力值班调度汇报)。

5.网局、省局对下属单位生产调度的汇报制度由网局、省局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生产调度都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所有生产调度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条款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生产调度专业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和交流生产调度业务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生产调度业务水平。定期召开全国生产调度专业会议,网局(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生产调度专业会议。

第十六条 为提高生产调度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了解熟悉新设备与新技术,各级生产调度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度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为便于工作,对生产调度人员的生活安排给予方便和必要的照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水利电力部,各网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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