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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第47条 在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供电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须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分局供电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铁道部供电调度,以及有关部门。

第48条 故障抢修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传达领导指示、发布调度命令、现场故障情况录音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和部分电力设备的调度业务。对分局供电调度按只担当牵引供电业务制定,目前个别分局供电调度也担当电力业务,请有关局自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50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51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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