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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情况报告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情况报告的通知

【文 件 号】政办199280号

【颁布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18日

【正  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情况报告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省人民政府提出1992年全省农村照明电价争取降至每千瓦时0.5元以下。经过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预计到年底有90%的乡村能达到这一目标。但整顿农村电价的工作要继续抓紧,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并尽快将全省农村照明电价降至合理水平。

关于整顿农村电价情况的报告

自1990年7月固镇会议以来,我省用两年半时间进行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供电、物价、经委、公安、纠风办等部门紧密合作,齐抓共管,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预计今年底有90%的乡村生活照明电价降至每千瓦时0.5元以下,累计减轻农民不合理电费负担12000多万元。但整顿农村电价,工作不能放松,并要切实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通过整顿,农村照明电价已降至每千瓦时0.5元以下的地方,要巩固己取得的成果,加强管理,防止松动。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农村照明电价。

二、1992年底前农村照明电价难以降至每千瓦时0.5元以下的地方,要继续整顿。凡因管理问题以及权力电、人情电等原因没有达到目标的,必须在年底降至每千瓦时0.5元。如因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原因一时难以降至每千瓦时0.5元的,要采取措施,在短期内使农村照明电价达到合理水平。

三、边远山区、特困地区以及用户分散用电量很小的地区,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每千瓦时0.5元以下的,由乡镇申报,经县物价局、供电局批准,延长整顿时间,限期达到合理水平。在限期内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进行低压电网改造。

为善始善终完成整顿农村电价任务,凡未全面完成整顿工作的地、市、县,整顿农村电价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工作。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必要时,各县可派出精干的工作组深入问题较多的乡镇指导整顿工作,解决难点问题,做好群众工作,为农民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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