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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0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0年12月22日

【正  文】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电网电能损耗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原水利电力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请及时告部。

附: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国家考核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也是象征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

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线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改善电网结构,实现电网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努力降低电力网电能损耗。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电压的已投入运行的电力系统。

第4条 各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线损工作,确定生技、计划、调度、基建、农电、用电等部门在线损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综合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管理的专职技术干部,其他部门可设置线损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网局、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电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电指示,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的降低线损规划,组织落实重大降损措施;

3.核定和考核下属单位的线损率计划指标;

4.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和分析降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节能领导小组有关线损的日常工作,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6条 供电局(电业局、地区电力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县电力局(农电局、供电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电力局)应建立、健全由生技、计划、调度、用电、计量、农电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线损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领导线损工作。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专职技术干部,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供电局、县电力局的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线损工作;

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局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第7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线损归口单位线损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线损率计划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局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4.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惩的实施情况;

6.参加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7.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指 标 管 理

第8条 各级电力部门按期编制、下达线损率计划指标,并组织、督促努力完成。

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以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率统计值为基础,并根据以下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因素进行修正:

1.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负荷增长与用电构成的变化;

2.电网结构的变化、系统运行方式和系统中的潮流分布的变化;

3.基建、改进及降损技术措施工程投运的影响;

4.新增大工业用户投运的影响;

5.系统中主要元件的更换及通过元件负荷的变化。

第9条 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原则。也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实行逐级承包。其管理与考核范围按调度管辖、电压等级和承包单位划分。

凡由网局、省局调度管理的送电、变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网损,分别由网局的网调、省局的省调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凡由供电局管理的送、变、配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地区线损,由供电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地区线损还应分解为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分别由供电局所属地区调度所、地区供电局、县电力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

第10条 线损率指标在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基础上,由供电局负责管理的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线损率指标按电压等级、分变电站、分线路(或片)承包给各基层单位或班组。

第11条 转供电、互供电和两个以上供电局共用线路的线损,由供电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网局、省局协调解决。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供电的过境网损,由双方网局、省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12条 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的电能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如专用线路、变压器产权虽已移交供电局,而该线路、变压器又系专供某特定用户者,其电能损耗的负担也可经双方协调确定。趸售部分在趸购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电能损耗由趸购单位负担,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减免应承担的电能损耗。

第13条 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以下与线损管理有关的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1.技术措施降损电量及营业追补电量;

2.电能表校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率;

3.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4.月末及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比重;

5.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

6.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月平均功率因数;

7.电压监视点电压合格率。

网局、省局、供电局均应逐级统计和考核上列各项小指标。各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若干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第14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季考核。根据部颁的统计办法按期编送统计报表。当线损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分析并查出原因。

第15条 为使线损分析工作不断深入,使它能够反映出各种电压等级电网的网络结构、设备技术状况、用电构成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各级电力部门除执行部颁的统计办法和有关规定外,应开展以下线损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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