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快城市电、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意见的函
【文 件 号】开行综计[1998]199号
【颁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26日
【正 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快城市电、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解决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基础薄弱、可靠性低、线损大、供电卡脖子等问题,加大电力结构调整力度,落实中共中央3号文件精神,必须调整电力资金投向,加快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我行将积极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行将积极支持城市电网改造项目
我国城市电网目前网架薄弱,配电网年久老化,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差,急需改造。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的通知》(计投资[1994]512号)规定,电网建设属于基础设施中政策性贷款支持的重点。为此,我行应该积极支持城市电网改造工程。目前,我行已对广东电网改造、重庆电网改造等项目提供贷款或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并对借款单位出具了贷款意向函,今后我行将继续对城市电网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请你委支持。
二、给予农村电网建设资金来源和优惠条件
农村电网的社会效益好,企业效益差,国家应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农村电网的资金构成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是项民总投资中,由财政资金投入30%,项目法人投入20%资本金,银行贷款50%;
二是项目总投资中,项目法人投入20%资本金,银行贷款80%,银行贷款在整个贷款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贴为零利率。
由于第一种方式对财政资金需要量大,且需在l~2年内全部到位,考虑到财政的实际困难,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贷款银行
每年年未根据各项目贷款余额计算所需国家财政贴息资金,统一报财政部核批。财政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贷款银行,由贷款
银行转拨有关农村电网项目借款单位。
三、农村电网项目银行评审内容及项目实施要求
鉴于农村电网建设项目分散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管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农村电网项目法人宜以省级公司统借统还为好。
根据目前国内实际情况,建议采用如下方案:
方案一、由网省电力公司作为农村电网的项目法人,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和还贷,由网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
方案二、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县(约760个县)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由网省电力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和还贷,由网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
对趸售县(约1000个县)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由该省负责经营管理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投资公司,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和还贷,
由网省电力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
对于独立电网(约600个县)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及趸售县(约1000个县),由于其相对独立,可单独申请银行贷款,由于其数量多,项目分散,我行难以办理,建议由所在地的农业银行等其它银行负责此项工作。
我行认为方案一较好。
各网省电力公司的责任是:
1.负责农村电网建设方案的组织、审查、实施;
2.负责审核工程总投资和申请银行贷款额度并监督资金使用。
银行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 担保人的资质、财务状况;
3.项目综合还款能力。
项目具体实施时,银行信贷部门对项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各项资金专款专用于农村电网工程。
农村电网的还本付息电价建议由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测算,征得省物价部门同意在全省销售电量中分摊。请国家电价管理部门在核定各地区电价时考虑城网、农网改造因素。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分步实施,尽快启动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由于数量大,面积广,必须采取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方式。为加快建设进度,建议第一批项目对国家电力公司直管760个县中的江苏、浙江、山西、湖南、湖北、安徽等省的200个县农村电网进行建设与改造。鉴于这些项目产权清晰,国家电力公司已作前期工作,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资金渠道等原则后,尽快启动实施。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