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中国无功补偿与电能质量技术网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规标准-->法规管理库-->电网建设与管理 -->正文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水利电力部 国家物价局

【颁布日期】198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

【正  文】

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据了解,你省各地执行电价不尽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正确执行电价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困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目前,各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非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已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的,继续执行,未执行的,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在此之前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执行中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电力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回到文章顶部!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发邮件给我们!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