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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 件 号】计基础[1998]143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1998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29日

【正  文】

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电力公司、农业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决定,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行由原来主要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改为以农业银行为主。为了尽快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北京、安徽、河南、内蒙、吉林5省(区、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仍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农业银行贷款为辅.省、区、市)全部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按6:4比例发放(即国家开发银行贷款60%,农行贷款40%),并由农业银行全部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上述5省(区、市)电力公司要尽快将评审材料报本省(区、市)农业银行分行。

二、除上述5省(区、市)外,其它省(区、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全部由农业银行发放,评审材料要于7月31日前报送本省(区、市)农业银行分行。

请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电力公司尽快与农业银行分行取得联系,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条件评审和贷款申报审批程序的紧急通知》办理。抓紧落实承贷单位资本金来源、贴息资金来源、还款来源及担保单位。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条件评审和贷款申报审批程序的紧急通知》(农银函[1998]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电力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条件评审和贷款申报审批程序的紧急通知

(农银函[1998]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国务院决定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九五”后三年,计划投资1368亿元,其中资本金274亿元,农业银行贷款1094亿元。这一举措为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村供电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增长8%目标实现有着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此项贷款全部要由农业银行投放。这既是对农业银行的信任,也是对改善农业银行经营状况的支持。各级分行要提高认识,认真工作,高效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为了确保今年第三、四季度尽快启动一批项目,请尽快和省政府、省计委、省电力公司取得联系,并认真审查和落实以下工作:

一、省级电力公司向省级农业银行分行提供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近3年的财务报表、20%资本金来源详细说明的承诺函等。

二、经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审查批复的省级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方案、分布实施计划及其分年投资安排计划。

三、省级财政厅对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贴息资金安排;还款来源及其措施。

四、保证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及其营业执照和近3年财务报表。建议担保法人最好为国家电力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网局五大公司等,原则上亏损电力公司不能担保。

五、督促贷款法人尽快在农业银行分行所属营业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以利于贷款及时到位。以上资料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早作整理准备。

六、贷款申报审批程序。这次贷款申报审批程序要体现高效负责和顾全大局原则,总体上要求从项目正式报至省分行开始到总行批复,原则上一周内结束,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省级电力公司或其合资公司向当地分行提交货款申请报告。

(二)省级分行接到贷款申请当天,要立即研究,正式向总行行文申请贷款审批,并在第二天,最迟第三天由主管信贷副行长带队,组织农业信贷处(信贷处)处长、工作人员以及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各1名同志,到总行(信贷管理二部)参加贷款评审工作。

(三)总行要在接到分行报告当天安排评审工作,原则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四)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召开会议研究,当天批复。贷款审查委员会因故不能召开时,由主管行长批复,向

贷款审查委员会报告。

(五)分行取得总行批文后,立即通知营业部和项目法人签订贷款合同手续,并抓紧发放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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