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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 件 号】国经贸电力[1999]82号

【颁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5日

【正  文】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市)经贸委必须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确保1999年3月底以前提出本省(区、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在农村电力体制比较复杂的地方,经贸委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在制订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时,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准方向,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严格按《通知》确定的原则,不打折扣地执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步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要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埋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人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压。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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