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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电力企业管理 来源:电力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农电[1999]7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部局

【颁布日期】1999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3月01日

【正  文】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农[1998]650号文印发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法人及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竣工验收规定更名为“验收办法”)执行,现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办法

为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层管理,分级、分批验收的原则。

国家电力公司对各网、省电力公司的农网改造工程进行整体验收。

各网、省电力公司对其负责实施的农网改造工程逐级进行验收。

二、验收期限

符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须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写出报告,确定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验收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批准项目的文件;

2.国家有关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方案;

4.全省农网改造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5.项目内容调整、超概算等的批准文件。

四、验收内容

1.“验收依据”中列出的全部文件;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程设计的全部技术文件;

4.各分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5.自查报告及项目复查评估报告;

6.工程项目的财务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

7.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8.工程项目的现场检查;

9.审计报告。

五、验收程序

1.验收主管单位接到项目法人的申请验收报告后,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

收。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

2.验收委员会下设专业组,分别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

3.各专业组向验收委员会汇报检查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

4.验收委员会听取各专业组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2.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或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复验。

七、附则

各网、省电力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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