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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5-85《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时间:2006-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85)水电电规字第22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并统一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标准,我部生产司和电力规划设计院于1982年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组织编制部颁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参加编制的有东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经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的努力工作,并在向有关设计、运行、科研等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84年11月由电力规划设计院和生产司对《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送审稿进行了审查。现批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25-85颁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随时函告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部生产司和电力规划设计院,以便修改时参考。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35~220kV变电所内单组容量为2000kvar、10(6)kV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装置(以下简称电容器装置)新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对于单组容量小2000kvar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1.0.2条 电容器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电网条件、谐波水平、自然环境、运行和检修要求等,合理地选择接线方式、布置型式和控制、保护方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运行检修方便。


1.0.3条 电容器装置的总容量应根据电力系统无功规划设计、调相调压计算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于35~110kV变电所中电容器装置的总容量,按照无功功率就近平衡的原则,可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考虑。


1.0.4条 遵照本规程设计的电容器装置,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接 线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2.1.1条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

2.1.2条 确定电容器装置的分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得发生谐振;


二、投切一组电容器引起所在母线电压变动不宜超过2.5%;


三、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电容器装置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宜减少分组,加大分组容量。


2.1.3条 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二节 接 线 方 式


2.2.1条 小电流接地系统的电容器装置应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地。

2.2.2条 电容器装置每相的电容器,应采用先并联后串联的连接方式。


第三节 配套设备及其连接


2.3.1条 电容器装置应设置满足电容器运行要求的专用断路器。

分组断路器不能满足开断短路的要求时,应增设开断短路用的总断路器。


2.3.2条 两组及以上的电容器组并列进行,如其合闸涌流超过回路设备允许值,应在每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引起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限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限制谐波的电抗器,可兼作限制涌流的电抗器。


需要限制短路电流时,串联电抗器可兼作限流电抗器。


2.3.3条 串联电抗器装设在电容器的中性点侧或电源侧,应根据电容器装置的接线方式、电抗器的动热稳定电流、绝缘水平及母线短路容量等由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3.4条 电容器装置的操作过电压超过设备允许值时,应在断路器的电容器侧靠近电容器装设氧化锌避雷器。


2.3.5条 电容器装置宜装设接地用隔离开关。


2.3.6条 电容器的外壳直接接地时,保护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应接于电源侧。


2.3.7条 电容器组必须加装放电装置,并与电容器组直接连接。


第三章 电器和导体选择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3.1.1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应根据其技术条件及安装地点的环境条件选择和校验。

3.1.2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故障及操作过程的要求。


3.1.3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应不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


3.1.4条 半露天布置的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应选用屋外型设备。


3.1.5条 高海拔地区应选用高原型电容器装置的电器,湿热带地区应选用适用于湿热带地区的产品。


第二节 电 容 器


3.2.1条 电容器承受的稳态过电压不应超过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倍。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不满足实际运行电压要求时,可将两台或两台以上串联使用。


3.2.2条 电容器的选择应允许稳态过电流达到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倍。对于具有最大电容正偏差的电容器,该过电流允许值应达到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43倍。


3.2.3条 单台电容器的容量选择应按电容器组单相容量和每相电容器的串、并联台数确定。每相各串联段中电容器的并联台数宜小于最大并联台数。


3.2.4条 电容器的环境温度,应按1h平均最高温度、24h平均最高温度、年平均最高温度和极端最低温度进行校验。


3.2.5条 单台容量100kvar及以上的电容器应选用有内放电电阻的电容器。


第三节 断 路 器


3.3.1条 电容器装置的断路器除应满足一般断路器的技术条件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闸时触头不应有明显弹跳、熔焊;


二、分闸时不应重击穿;


三、应有承受合闸涌流的能力;


四、经常投切的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的能力。当选择的设备难以满足上述一、二项要求时,必须有操作过电压的防护措施。


3.3.2条 当电容器装置采用有总断路器和分组断路器的接线时,总断路器应具有切除其所连接的全部电容器和短路电流的能力。


第四节 熔 断 器


3.4.1条 保护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应采用专用熔断器,且宜优先选用喷逐式熔断器。

3.4.2条 熔断器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电容器的额定电压,最高工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1.1倍。


3.4.3条 限流式熔断器不宜使用在低于其额定电压的电网中。


3.4.4条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可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选择。


第五节 串 联 电 抗 器


3.5.1条 限制合闸涌流的串联电抗器的电抗值,应按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等设备所允许的涌流值进行选择。


3.5.2条 限制高次谐波和涌流的串联电抗器的电抗值,应使回路对被限制的谐波的总阻抗呈感性;对限制五次及以上的谐波可选用(5~6%)XC(XC为电容器组每相的容抗,下同);对限制三次及以上谐波可选用(12~13%)XC。


3.5.3条 串联电抗器的长期最大允许电流等于1.35倍额定电流时,电抗值不应低于90%额定电抗。


第六节 放 电 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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