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中国无功补偿与电能质量技术网
 
您当前位置:首页-->电能质量-->电能质量-->正文

 

湖北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时间:2006-5-23

 
 

4.2.2电压监测装置必须能连续不断地对电压进行监测,其测量精度不应低于0.5级,并至少保证停电24小时不丢失已监测到的数据。
4.2.3 县级供电企业应制订并实施电压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校验制度。电压和无功专职人员应掌握电压监测装置的正确操作方法,并应加强对电压监测装置的运行巡视检查,对不合格的装置及时进行更换,提高监测的准确性。
4.2.4 各类具有连续监测统计功能的电压监测仪表均应得到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电测室的质量认可,取得入网证后,方可投入电网运行。
4.3电压的监测统计要求
每月至少选定2个典型日作为电网电压监测代表日。代表日期间各监测点都要全天24小时整点记录。月底最后一天的24时,汇总打印出全月的电压数据。
4.4电压合格率的计算和考核
4.4.1电压合格率是指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之比的百分值。
4.4.2电压质量的监测、统计和计算实行分级统计和考核的管理办法。
4.4.3县级供电企业供电综合电压合格率V=0.5A +0.5(B+C+D)/N
其中:
A: 为A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
A=[1-∑n1电压监测点电压超出偏差时间(分)/∑n1电压监测点运行时间(分)]*100%
B:为B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
C:为C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
D:为D类电压监测点电压合格率。计算方法同A 。
n:为监测点的个数。
N:指B、C、D类别数。
4.4.4县级供电企业供电综合电压合格率应达到96%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农村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考核指标根据各地对外承诺的电压合格率指标而定。


第五章 无功补偿
5.1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原则和方式
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原则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散补偿,就地平衡。
农村电网无功补偿的方式为: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
5.2功率因数要求:。
县级供电企业年平均功率因数应在0.90及以上。
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中主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应在0.90及以上。
每条10kV出线的功率因数应在0.9及以上。
100kVA及以上容量的用户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应在0.9及以上。
农业用户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在0.85及以上。
5.3无功补偿容量的确定
5.3.1 35kV及以上变电站原则上只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并考虑留有一定的补偿裕度,可按主变容量的10%~15%来补偿。
5.3.2 10kV配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用户,必须进行无功补偿,并应采用自动投切补偿装置,其补偿容量根据负荷性质来确定。
5.3.3 10kV配电线路可以根据无功负荷情况采取分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5.3.4 5kW及以上的交流异步电动机应进行随机补偿,其补偿容量为电机额定容量的20~30%。
5.3.5 “十五”期间农业用户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达不到0.85水平的要全部完成其二次侧的无功补偿。


第六章 设备管理
6.1农网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节能型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已投运的无载调压变压器要逐步进行有载调压改造。
6.2加强有载调压开关的日常运行管理,当操作次数到达规定次数时,要及时进行检修维护。
6.3按规定对无功补偿相关设备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可用率达到95%及以上。


第七章 专业管理
7.1各级农电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压和无功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7.2县级供电企业要建立以分管领导负责的由生技、用电、调度、运行和检修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电压和无功管理网。
7.3县级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压和无功电力调度管理,制定电压曲线并及时调整电压,保证县电网电压处于合格范围之内。
7.4县级供电企业应有电压监测点和无功补偿装设点的位置网络图,并注明有关技术数据。
7.5县级供电企业应要求重要高压用户设立电压和无功管理人员。县级供电企业电压和无功专责人员要对供电所人员、高压用户的电工及有关人员进行电压和无功专业技术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低压补偿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及电压和无功管理知识。
7.6农网电压和无功统计报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方式。县级供电企业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向市(州)供电企业报出上一个月报表。市(州)供电企业实行季报制,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向省电力公司报出上一季度报表(市(州)供电企业报表格式见后)。
第八章 附则
8.1各市(州)供电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
8.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湖北省电力公司。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 管理登陆
回到文章顶部!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电能质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员:发邮件给我们!CHINA95598@163.com
闽ICP备05028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