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这3个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诞生的,而当时的电力部门兼有政府和企业两大职能。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经济正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电力部门的政府职能也正在逐步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以上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如《电力法》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或者消除。”但实际上有的违章建筑物恰恰正是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修建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办事。
4.3 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和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因此,这方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也就在所难免了。
4.4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由于缺乏对事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宣传的力度和效果可想而知。
4.5 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本位的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送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外力破坏隐患。
5 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 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而新修订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使电网安全遭遇法律真空。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 政府必须加强对废品回收的控制
目前,遍布北京城乡结合部的废品回收站,极易成为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就要求政府加强对废品回收的控制和管理,使犯罪分子无处销赃,从而从源头上遏制电力设施的外力破坏不断上升的势头。
5.3 采用高新技术防范外力破坏
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如开发新型铁塔,以钢管作为铁塔的组成材料,材料之间采用法兰盘连接,使不法分子无从下手,以便更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
5.4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护电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犯罪分子要采取公审、公判和公告形式,广而告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审判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物质奖励,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用电、节电和爱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最终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把保护电网安全当作公民自身的一项义务。
5.5 做好基建验收工作
电力运行部门要做好基建验收工作,特别要注意按有关规程清除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等外力隐患,把外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5.6 为电力设施投保,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外力破坏,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会给广大的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